香港政府建议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授权特首发出证明书,若认定某刑事罪行涉及国家安全,相关案件即属危害国安案件。受访学者解读,这个做法只是把现有条例具体化,并未新增任何权力、罪行或罚则。

香港在2019年反修例风波后,先后制订《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简称《国安条例》,或基本法23条立法)。其中,《香港国安法》列出四类罪行,包括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港府保安局及律政司星期一(6月8日)提交立法会有关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文件指出,《香港国安法》制定时,立法原意是“既包括四类罪行,也包括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终审法院的案例中,例如黎智英保释上诉案,也确认为《香港国安法》提到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文件指出,考虑到《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终院案例和《国安条例》,若某宗案件涉及的罪行并非《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或《国安条例》所订的罪行,但案件的事实情况却显示,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案件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港府因此建议,根据《国安条例》第110条订立附属法例,若行政长官根据《香港国安法》或《国安条例》发出证明书,认定一项刑事罪行案件的作为,涉及国家安全,案件即属《香港国安法》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相关案件被调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属《国安条例》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同案任何交替罪行,也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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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港府继去年5月订立两条国安附例,将国安公署履职场所列为禁地后,事隔一年再次制订附例。当局强调,当下地缘政治复杂,国安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以附例形式清楚阐明机制,能完善香港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应早日完成相关立法程序。

中国港澳研究会顾问刘兆佳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港府这次提出为国安法例制定细则,只是履行程序问题,并不是扩大政府现有的权力。“具体化条文,会在实施过程中更快速及畅顺,让政府可以更好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国家安全威胁。”

他也认为,港府的做法与现在的中美关系无关,而是因为当局在审讯国安案件中累积了经验。“由于国家安全的概念不断改变,有一些非传统的国家安全,例如网络和金融安全,日后可能还会有其他修订。”

被问到有关做法是否会让一般案件更容易被定为牵涉国安时,香港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表示不担心。她说:“过去国安案件有被法庭判政府败诉,也有些牵涉国安案件的被检控人士上诉得直,说明我们(香港)的司法系统独立,最终是否真的牵涉国安性质,都由法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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