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由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為確保選務穩健並避免潛在的違憲疑慮,委員會決議將相關條文的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並通過附帶決議,建請立院修憲委員會同步啟動修憲工程。
內政委員會今進行18歲公民權修法的實質審查。過程中,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以國際案例指出,讓青年提早參與公共事務是全球趨勢。民進黨立委蘇巧慧、林宜瑾則強調,18歲公民權是跨黨派共識,但考量憲法第130條仍存有20歲規定,為避免修法後產生違憲官司導致選舉結果無效,主張採取「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彈性做法。
國民黨立委張智倫則表示,目前18歲青年在法律義務上,不論是刑事、民事、稅務或兵役,都已經需要承擔完全責任,但權利部分卻僅能等到20歲才有選舉權,存在權利與義務不相當問題,另建議,立法院設有修憲委員會,若各黨派有共識,應往修憲方向進行,以求早日讓青年行使權利。
內政部長劉世芳會中表示,截至今年12月底,全台18歲至20歲的人口約有41萬7千多人,其中70%集中在六都;另若僅單純修改選罷法而未處理憲法爭議,未來在選舉認定上必定會產生疑慮,且這種疑慮無法僅由行政機關解決,恐須進入司法程序。
中選會則提醒,因涉及投票所設置、名冊編造等選務作業,今年選舉11月28日舉行,8月20日會發布選舉公告,按照現行法規,若法律修正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才生效,該次選舉仍需適用舊法。法務部參事謝志明也表示,學界對於18歲公民權是否能「僅透過修法」達成仍有不同見解,最終權責仍專屬憲法法庭。
內政委員會最後採納劉世芳建議,僅針對公民權相關條文,包括公職選罷法第1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及23條,授權行政院定施行日期,其餘行政程序條文則照舊。
至於修法可能引發的憲法爭議,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內容指出18歲公民權為當前世界潮流,立法院對選舉權年齡下修具共識,但18歲公民權涉及憲法第130條的憲法疑義,有待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為避免日後發生憲政爭議,建請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啟動修憲工程,同步展開18歲公民權相關修憲工作。
廖先翔表示,全案審查完竣,初審通過,本案後續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