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穿梭巴士服務的大利巴士時任營運助理涉多次向一名司機收受賄款賄共逾3.2萬元,以安排對方獲大利巴士僱用,涉案營運助理早前遭廉署起訴,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5項代埋人接利益罪,裁判官覃有方將案押後至5月18日,待索被告背景報告後判刑,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前僱主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萬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被告周敬龍,45歲,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另1項貪污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連續5個月向1司機收共3.2萬元以助受僱
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禁止員工就公司及附屬公司僱用司機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萬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