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林秉弘被控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台南高分院更四審判他2年4月徒刑,減為1年2月,最高法院2014年駁回檢方上訴定讞。林的律師鄭文龍認為法院適用的法律、判例使得「上訴不可分、發回不可分」成為鐵律,讓原無罪且檢察官未上訴的判決再次有罪,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為最高法院1940年判例違憲。
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關於「起訴事實中有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者,雖其中某行為經諭知無罪…,而當事人僅就其他之諭知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2項之規定,其有關係(即無罪)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自應就全部起訴事實為適當之判決。」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
林秉弘(原名林盛哲)1995年間參與北二高工程,台南地檢署偵辦公務員貪瀆,認為林超挖土石、違犯水土保持法,又行賄承辦公務人員、教唆土木技師浮報土方數量,但違反水土保持法、行賄罪部分無罪確定,偽造文書罪部分也多次被認定無罪。鄭文龍認為,林因檢察官查辦公務員貪汙,「誤」將林牽連起訴,結果原本無罪的偽造文書罪卻變成有罪確定。
鄭文龍指最高法院2006年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行賄部分撤銷發回,基於「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將原已經應該無罪且確定的教唆業務文書登載不實部分一併發回更審,根本是「借屍還魂」侵害人權,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查的客體包括2021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和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但憲法法庭認為前者於原審判決認定無罪的部分不適用,未違背憲法第8條、第16條規定。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表示,當檢察官起訴被告犯數罪、且數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時,若原判決認定各罪均無罪,或者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無罪部分與其他無罪或有罪部分並無想像競合犯關係,對此,檢察官當然可以就有無想像競合的判斷提起上訴,此時上訴審法院應就數罪全部審判。但如果不是此種情形,不論是檢察官僅就一部分無罪上訴,或當事人只就有罪部分上訴,就應認為當事人就未上訴的無罪部分並無不服,依不告不理原則,不應成為上訴審審判的對象。
許碧惠指出,當檢察官起訴被告犯數罪時,法院判決認為數罪間沒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而為全部無罪或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的判決,如果當事人對於沒有想像競合的判斷並無意見,只就數罪名中有罪或無罪部分上訴,此時未經上訴的無罪部分,就並非與上訴部分「有關係」,上訴效力不及於未上訴的無罪部分,否則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對被告造成裁判突襲,使原本應該獲得無罪確定的被告,又再次面臨受有罪判決的危險,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
今天憲判出爐後,林秉弘在憲法法庭宣告判例牴觸憲法意旨的範圍內,可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