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因“35+”颠覆案判囚4年8个月现正服刑,另串谋前党友罗冠聪等人,多年来会见外国官员游说通过《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呼吁外国对中港实施制裁、停止出口武器和装备等,并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继续,又联署要求外国终止向香港警务处供应法证软件,去年中被起诉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黄之锋月前认罪,法官谭耀豪今日判刑认为本案属罪行重大,以监禁13年为量刑起点,扣减认罪折扣等,终判处黄之锋监禁10年,其中“35+”颠覆案余下2个月2日与刑期与本案同期执行。
谭官判刑指案发时香港正面对社会动荡及暴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及法治承受着极高风险,而黄之锋与有联系人士继续一同串谋,与外国主要或高级官员或机构直接会晤,公然呼吁他们对中国、香港及官员实施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措施,不但透过个人社交媒体帐户,更经由西方主流新闻媒体等继续呼吁,涵盖本地及国际受众。

谭官续指《香港国安法》虽然已经实施,但黄之锋及与有联系人士包括罗冠聪仍实行其计划,持续危害国家安全,并刻意调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长相关罪行;黄之锋和罗冠聪在串谋中扮演的角色虽有不同,但同样关键,黄之锋完全知悉罗冠聪持续在海外呼龥外国实施制裁及敌对措施,而黄之锋则在本地及海外发布讯息和文章支持声援。
谭官又指黄之锋和罗冠聪二人乃本案主脑,黄之锋作为支援角色,连同罗冠聪可被视为勾结外国势力以呼吁制裁等的最前沿倡议者;二人曾促成外国实施制裁和不利措施,或有可能使其得以落实,严重影响及危害国家安全,故裁定本案属罪行重大。谭官以13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最低刑期10年,其中2个月2日与“35+”颠覆案刑期同期执行。
被告黄之锋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承认于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香港,与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详的人一同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黄之锋自2020年11月23日起还押,至今已被羁押逾2100天。黄之锋于包围警总案及“35+”颠覆案等认罪判囚,若撇除本案判刑,原定于明年1月7日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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