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檔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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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中國公民的一群法輪功成員十多年前指控科技巨頭思科系統公司(Cisco Systems)協助中國進行宗教迫害,建立監視系統導致異議人士遭到監禁、刑求等折磨,思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最高法院23日以6票對3票表決結果,裁定原告不得對思科繼續訴訟。紐約時報分析,企業是否應為協助國際侵犯人權行為承擔責任,這起案件的裁決將產生廣泛影響。

最高法院受理「思科系統公司訴無名氏一號案」(Cisco Systems, Inc. v. Doe I)官司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是否能援引數百年歷史的「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做為對思科興訟的理由。法條內容允許外國籍人士在美國法院提出訴訟主張。


「外國人侵權法」是美國第一屆國會在1789年通過立法,旨在為外國大使等非公民針對在美國遭受待遇提供向法院提告的機會,以免引發外交衝突。

保守派大法官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撰寫的主要意見書指出,擁有237年歷史的法律適用範圍不應擴大。法條原意在於允許外國人針對觸犯國際法的行為向美國法院提告。六名保守派大法官一致加入多數意見。

不同意見書由自由派大法官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主筆,另外兩名自由派大法官凱根(Elena Kagan)、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加入。

華盛頓郵報分析,從1980年以來,人權律師多次試圖以「外國人侵權法」做為對抗國際之間侵犯人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十多名法輪功成員向法院指出,遭受中國政府鎮壓行動的酷刑與虐待,思科協助中國政府建立一套追蹤法輪功活動的龐大監視系統,構成「幫助與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

住在底特律地區、擔任軟體開發人員的原告之一王威廉(William Wang,音譯)受訪時說,網路活動遭到中國官員監視之後,遭受酷刑以及近十年監禁。他說,如果沒有思科協助,這一些都不會發生。

他也說,對於正常商業交易並不反對,但思科對於共產黨想利用其技術的目的為何心知肚明。

思科主管在訴訟中辯稱,雖然公司出售零組件給中國政府,但沒有專門為了打壓法輪功而研發技術。

紐約時報報導,最高法院的判決對總部位於加州聖荷西的思科有利,也有助於保護其他公司避免因為跟有侵犯人權紀錄的外國政府往來而衍生法律風險。

2011年,法輪功成員援引「外國人侵權法」與1991年通過的「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將思科告上法院,指控思科協助中國政府成立「金盾」(Golden Shield)網路監控系統。纏訟十多年後,川普政府加入此案支持思科。

最高法院今年4月言詞辯論庭上,幾名保守派大法官發言時說,有關其他國家侵犯人權行為的指控,政府其他部門其實更有能力處理。

精華 FAQ


  • 最高法院以六票對三票裁定,原告法輪功成員不得繼續對思科提起訴訟,等於阻止這起纏訟十多年的案件在美國法院再往下進行。


  • 原告指控思科協助中國政府建立監視系統,追蹤法輪功活動,導致異議人士遭監禁與酷刑,認為公司構成幫助與教唆,應就相關迫害承擔責任。


  • 因為法院限縮外國人侵權法的適用,未來企業若與有侵犯人權紀錄的外國政府往來,較不容易在美國法院被追究責任,法律風險因此下降。

紐約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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