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董事2021年發展婚外情,1年後因情婦要求購買保時捷汽車而分手。情婦之後涉嫌上傳二人合照剪輯而成的影片到網上,更涉嫌勒索男董事共約260萬元。情婦早前否認「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及勒索等6罪受審,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裁定全數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裁決指,被告的證供前後矛盾及與客觀證據不符,若被告只想要事主聯絡她,公開二人的親密合照並非合理尋人方式,被告亦無必要遮掩其容貌。法官押後求情及判刑至5月28日,待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證供多處自相矛盾反覆不定 

法官拒納被告證供,認為她在多個議題上的證供前後矛盾,反覆不定,亦與客觀證據不符。首先被告聲稱於2022年5月19日與事主X仍屬情侶,法官難以理解被告在此情況下需要暗中錄音,若X發現後不反對,被告毋須中斷錄音。而被告又指她與X在5月23日仍「有傾有講」,X甚至提出替被告繳付保險費。法官認為若上述情況屬實,X不會在翌日向被告發出要求永久保密並終止關係的協議書,因此被告的說法明顯自相矛盾。

堅稱無分手與客觀事實不符

法官明言最不合理的是,被告收到協議書後無作出質疑,反而第一時間關注另一份保單的金額,其後再主動傳送保費單予X的助理Y;被告更在之後的回覆中提及自己無騷擾X的家人。被告的反應顯示她已知悉及理解協議書的內容。從客觀事實而言,X長時間不回覆被告及「拉黑」她的微信,法官認為足以反映X欲終止二人的情侶關係。而X透過助理向被告發出協議書,明確要求永久保密並終止關係,亦顯示X不想婚外情曝光,惟被告堅稱無分手,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法官又指出,被告同意在Y要求移除「五月的影片」時照做,她至少在2022年5月16日已知X介意關係曝光,但被告之後一再改口稱5月24日收到協議才知悉,反映她有意掩飾自己早知X介意婚外情曝光的事實。

若上傳影片只為聯絡事主何必遮掩容貌

被告曾解釋上傳「五月的影片」是為了使被告聯絡她,法官不能理解若被告只想聯絡X,她無必要遮掩自己容貌,亦無理由不在影片加入任何要求X聯絡的字句。法官表示公開親密照並非合理尋人方式,被告所說的動機不符合行為。被告就從X收取80萬元的用途,多次改變證供,已被證據推翻。

被告證供反覆刻意迴避對自己不利事實

法官其後提及被告就著「甩」字的解釋牽強,和錄音內容不吻合。被告在多段錄音中以「甩」或「飛甩」形容X的行為,然而當控方指出「甩」字反映被告知道X欲分手時,被告卻改稱意思是「不理會她」。被告一度質疑謄本出錯,又改口自己當時說「撇」等字眼,在被提醒控辯雙方已同意謄本準確性後,被告終放棄爭論,承認「甩」和「飛甩」均指X想分手。法官認為被告說法反覆,刻意迴避對她不利的事實。

錄音紀錄反映有意識地利用事主把柄施壓勒索

被告庭上多次迴避解釋「爆大鑊」及「一鑊熟」,聲稱「爆大鑊」指她會自殺,惟法官留意到錄音及Whatsapp訊息中,均從未出現自殺相關內容,被告的解釋顯然屬臨時創作。

法官裁定在2022年5月15日至30日間,被告聲稱掌握X的住址、X母親的資料等,而威脅X提供60萬元。法官續指,同年6月6日至9日的多段錄音中,被告清晰有條理地討價還價,這反映被告有意識地利用X的把柄施壓。法官列舉被告多次作威嚇言論,如「佢唔嚟見我,我一定爆佢大鑊」、「大家一鑊熟囉」等。法官裁定被告利用公開婚外情作威嚇,持續對X施壓,迫使他答應被告索取200萬元的要求,兩項勒索罪成。

不甘被事主「拉黑」製作並公開親密影片

法官信納X於2022年初已明確向被告表達欲終止關係的立場,但被告拒絕接受並在2022年3月電話通話中表示,若X不見她「後果自負」。X「拉黑」被告後,被告心有不甘而在5月製作並公開「五月影片」,將「後果自負」的威嚇付諸行動。而被告在6月5日目睹X與另一女子同行後製作「六月影片」,不顧勸告拒絕下架,直至6月17日收到100萬元後方移除;法官表示行為模式反映被告利用影片作施壓及報復的工具。

發布影片令事主及家人受傷害裁定罪成

法官指涉案另外2段影片的相片和表情符號等,均與「六月影片」一致,而被告一直是擁有親密相片及素材的唯一一方,因此法官裁定被告製作並上載涉案4段影片。法官裁定,影片清楚展示X的容貌及中英文姓名,並配以貶損性字眼,影片的發布已令X及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成。

5月28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押後求情及判刑至5月28日,另提及被告作供時聲稱有向精神科醫生求診,因此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押後期間被告須還押。

45歲被告李燕林,報稱任職美容師,否認4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及兩項勒索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5月15日至16日、6月5日至17日、9月27日至11月15日、以及2023年3月16日至27日,在香港未獲資料當事人X的相關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意圖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於2022年5月15日至30日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幣 60萬元;及在2022年6月5日至17日以恫嚇的方式要求X交出港幣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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