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排審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說,核心爭點之一是分居多久可以離婚?他反對法務部所提「5年內累計分居滿3年可訴請離婚」版本,主張反對分居修成「累計制」,讓當事人拿對話截圖、行事曆、監視器畫面,在法院裡證明。
吳宗憲指出,修法起因於大法官在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指出,如果婚姻真的破裂、救不回來了,法律卻不讓「犯錯方(如外遇者)」可以提離婚,會讓婚姻困在空殼裡太苛刻,必須修法 。因此法務部提出「5年內累計分居滿3年」可訴請離婚,但司法院都說恐導致訴訟拖延、損及雙方和孩子利益。
吳宗憲指出,行政院版最大問題是沒有把「分居」講清楚,沒有明確法律定義,可能變成當事人被迫要「精算」每一次出入家的時間,法官疲於比對證據,雙方更流於爭吵、斤斤計較。此外,行政院版本盲點,忘了分居有時也是為了讓彼此冷靜、修補關係,如果採5年內累計3年,恐變成每次短暫分開,都被計算湊天數,誰還敢去試著修補關係?因此反對分居修成「累計制」。
吳宗憲表示,司法院版本採「不同居達3年之繼續狀態」,列舉國際立法例多採此模式,比如澳洲、香港採累計,也允許「試行復合期」,在原本持續分居架構下,規定「短暫復合」幾個月,不會讓時效歸零。沒有一國規定像行政院版,讓當事人像集點慢慢累積分居期間,司法院版才符合大法官強調的「相當期間」與婚姻實質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