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收賄、圖利等案,柯判刑17年,言詞辯論、宣判庭昨上網公開播送,有媒體引述特定人士的社群平台內容,針對公開播送提出「選擇性公布」或「遮掩事實」等質疑,台北地院表示,證人證述內容,因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得公開,並無所謂選擇性公布或刻意遮掩的情形。
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與相關支持者認為,司法院公布的影像並非「全程直播」,而是經過剪輯的「閹割版」遭媒體引述,台北地院認與事實不符,今天回應。
台北地院表示,依114年10月16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事實審法院的法庭錄音錄影,以「不公開播送」為原則;僅於例外情形下,得公開播送「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程序所為之錄音錄影。至於證人交互詰問、勘驗等,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即不在公開播送之列,此係法律明文的限制,並非個案裁量或選擇性決定。
台北地院說,本院日前就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所公開播送的法庭錄音錄影,係涵蓋114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24日的全部言詞辯論程序,以及115年3月26日的裁判宣示程序,均為完整呈現,未經任何事後剪輯。
法院還說,至於外界所指言詞辯論前之證人證述內容,因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得公開播送,自不在本次公開播送範圍內,並無所謂選擇性公布或刻意遮掩的情形。
台北地院,本院理解社會各界對司法透明的高度期待,將持續精進對外說明機制,以促進社會大眾對司法程序及相關制度的理解,並在依法保障訴訟權益與維護程序正義的基礎上,穩健推動司法公開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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