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用公務車接送愛犬寵物美容,北檢查無不法簽結,過去有基層公務員因詐領油錢卅元遭判刑,引發雙標質疑。法界認為,公務車不當使用,是否構成詐欺罪,關鍵在主觀有無不法意圖,監委等人因預算遭刪自付油錢,相較他案油錢報公帳,後者明顯有詐領事實。
時任台中市食安處陳姓技師配一輛公務機車,他前年二月有五天在上班前、下班後時段,用於往返食安處實驗室與市區公車站代步,檢方查出,陳在每日消耗油量統計表填寫不實路線核銷,因內部發現通報政風室,查出濫用公務機車總里程數約四十公里,換算油錢約卅元。
檢方偵訊時陳坦承犯行遭起訴,去年八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四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台南市府研考會前主委蒙志成涉嫌挪用公款帶家人吃大餐,總計六萬多元,還利用公務車從住處到嘉義火車站接送家人,再赴雲林處理家屬喪事,又載家人去逛街與用餐,油錢與通行費四二七元由市府負擔,蒙與其妻去年底遭檢方依涉嫌貪汙起訴。
法界認為,監委公務車案具有公益性,也受國人矚目,北檢最後「查無不法簽結」,若能改以不起訴處分,在書類中明白揭示其偵查作為,也有由高檢署二次審核空間,或許更能讓社會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