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信办和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规范网络测评活动,指出广告类测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

网信办公众号“网信中国”星期一(6月8日)消息,中国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中国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旨在规范网络测评活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通知称,近年来,网络测评快速兴起,测评类经营主体通过开展测试、对比分析数据、引用专业检测结果或者表达使用感受等方式,发布测试过程与评价结果,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参考。但一些网络测评存在夸大宣传、只评不测、商测一体等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信任度和购物体验,也扰乱市场环境。出台《规范》,是推动网络测评活动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上述《规范》要求,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

对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的,测试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不得测评无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项目。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规范》提出,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主观感受对产品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网站平台要加强对网络测评信息内容管理,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投诉举报。

《规范》具体列出12条,其中第三条明确,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接受第三方委托、赞助或者与测评样本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作出显著提示。

第七条也指出,通过网络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测评内容中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规范》也要求,从事网络测评活动,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并明示测试依据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按照规定保留测试样本以及测试数据、图片、视频等记录,确保测试数据、结果可以追溯。

同时,从事网络测评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与测评活动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报告真伪等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委托无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展示、引用虚假资质许可证书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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