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串謀前黨友羅冠聰等,游說外國官員呼籲制裁,早前承認1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昨日(5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禁10年。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6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凡是刑事罪行均包含「行為」與「意圖」兩個核心元素,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在法律原則上,「行為」必須是在相關法律生效、被視為犯法之後所作出的行為;然而「意圖」則無此區分,因為被告在作出違法行為之前,可能早已懷有犯罪意圖。他強調,要成功入罪,兩者必須並存,即被告在作出違法行為的當下,同時具備犯罪意圖。即使該意圖在法律生效前已經存在並持續了一段時間,只要在立法後仍然繼續維持該意圖,法庭便會將此納入考慮。

量刑視乎法官觀感 特區政府正考慮是否上訴

湯家驊指出,法官量刑並非如「火箭科學」(rocket science)般可以像砌積木一樣精準計算,而是完全取決於法官當時對案件嚴重性的整體觀感。他舉例說明,若法官認為案情嚴重至十分滿分,可能會判處20年監禁;若認為嚴重程度未達頂峰,則可能判處13年。對於量刑結果,控辯雙方均有權提出上訴,而據他理解,特區政府目前亦正考慮是否就案件提出上訴。不過他補充,上訴庭處理上訴時,除非認為初審法官「錯得好離譜」,否則不會干預初審法庭的判決。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黃之鋒具西方聯繫與影響力 轉發貼文傷害難與常人相比

對於法庭如何界定「罪行重大」,湯家驊表示需從行為的「效果」及「意圖」去衡量。他以黃之鋒為例,指黃被西方傳媒追捧為相當有影響力的年輕人,且確實與西方政府有一定聯繫,因此就算他講一句說話可能會帶出巨大漣漪,令外國政府認為具重要性,「佢嘅傷害性同一般人喺街度隨便講兩句嘅傷害性唔可以雙提並論」。法官從嚴重性看,就會從「效果」的角度看,對國家帶來多大的傷害。事實上美國確實對中國、特區政府及官員進行制裁,這些言行在《國安法》原則下造成的嚴重性相當高。

他又闡釋「煽動性罪行」的本質,指出必須考慮受眾是否會接受煽動,以及煽動者本身的地位與說服力。西方國家已制裁國家和香港,受眾接受煽動性機會很大;煽動者地位是否很有影響力,「如果係嘅話,佢嘅行為比一般人嚴重很多」。如果受眾是對政府不滿的人,又願意接受黃之鋒的言論,黃之鋒所帶來的影響力與破壞力亦比一般人嚴重得多,「即使轉發一個貼文,黃之鋒轉發,同你轉發有好大分別」。

串謀重「意合」毋須白紙黑字 游說外國同屬勾結

至於辯方在陳詞中曾提及被告無組織及無資金支援,並獲控方確認未能證明有相關支援,被問到「串謀勾結」應如何理解。湯家驊解釋,法律上的「串謀」講求「meeting of minds」,即只要兩個人的想法與目的相同,並作出行為以達成該目的,即使相隔數千里、不用白紙黑字,很清清楚楚說「我同意你一齊做一件事」或坐下來喝茶達成協議,亦有機會構成串謀。而「勾結罪」因循或接受外國勢力的指使或資金的援助、或者意圖游說及說服外國進行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勾結。若由一人獨自進行即屬「勾結罪」,若多於一人行事,便會構成「串謀勾結」。

相關新聞:

黃之鋒判囚10年 李桂華斥挾洋自重徒勞無功 望黃之鋒獄中反省己過

黃之鋒判囚10年 李家超回應: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團夥 是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其中的禍首(附全文)

湯家驊正參選選委會選舉第二界別– 法律界界別分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完整報名參選名單,可參考選舉網站。



Source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