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佔領立法會大樓,闖入會議廳,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重判監禁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去年12月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張慧玲及楊家雄今駁回七人上訴,維持原判。

7名上訴人依次為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沈鏡樂及王宗堯。畢慧芬及王宗堯申請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5人則只申請刑罰上訴。

由左至右: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資料圖片

由左至右:畢慧芬、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志豪指孫曉嵐及沈鏡樂的參與程度較低,僅限於現身鼓勵及支持他人,分別判監57個月和55個月15天;羅樂生和畢慧芬的參與程度屬中等,均判監59個月7天;王宗堯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惟出現鼓勵其他參與者,激起士氣,判監74個月;吳志勇參與程度較高,堅持留守到最後一刻,判監80個月;林錦均參與立法會外的暴動,以鐵馬破壞立法會大門玻璃,引發後來的佔領立法會事件,參與屬最嚴重級別,判監82個月。

案件編號:CACC63/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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