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隐形加班”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就一宗相关劳资纠纷作出裁决,一名员工在下班后及假日,仍需频繁参加线上会议及处理工作,法院最终认定此类情况构成加班,判令其前雇主须支付加班费14,000元人民币。

“隐形加班”时数达134小时

案情指,涉事员工程某于2021年12月入职深圳一间公司。在职期间,公司经常透过内部通讯软件,在程某的下班时间、周末及公众假期向其分派工作任务,并要求他参与线上会议。

法院:剥削休息时间公司要赔。 iStock
法院:剥削休息时间公司要赔。 iStock

 

程某于2023年4月辞职后,就加班费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并入禀法院。他向法庭提交证据,指在职期间,其下班后及周末多次参加线上会议,时长由半小时至三小时不等,累计“隐形加班”时数达134小时。

法院:剥削休息时间公司要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长期且频繁地在非工作时段安排线上工作,已实质上占用了劳动者的个人休息时间,此举应被视为加班。经综合考量各项证据及情况后,法庭最终作出判决,裁定公司须向程某支付加班费用合共14,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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