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岛综合报道】《环球邮报》今日(15日)发出社论指,国际法在当前全球环境下已面目全非,成为流氓国家的盾牌。
社论认为,主流观点批评针对伊朗的空袭违反国际法,而伊朗对国际社会的威胁,在国际法方面却不构成即时威胁。社论批评,这样的国际法,实质上令伊朗,可以引用自己长期蔑视的国际法来保护自己。社论提出,若国际法须保护像伊朗这样的政权,则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应被改革、而非盲目遵守。
社论全文如下: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多年来在本国、中东及全球散播恐怖,却能以国际法作为盾牌保护自己,令人难以接受。
人权律师科特勒(Irwin Cotler)对伊朗构成的威胁比大多数人更为了解。他多年以国际法学者、法律教授、联邦内阁部长以及拉乌尔‧华伦堡人权中心国际主席的身份,研究伊朗的对外侵略与国内高压政策。此外,伊朗政权甚至曾策划暗杀他,某程度上反映其倡议工作的影响力,因此科特勒对国际法与美国及以色列对伊朗军事行动之间关系的分析,具有相当分量。
主流观点认为,针对伊朗的空袭毫无疑问违反国际法。观点指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未授权相关行动,以色列与美国并非在自卫情况下行动,且行动亦未达到国际法对“先发制人”所要求的迫在眉睫威胁标准,因此,对伊朗的空袭被视为违法。
即使俄罗斯可能在安理会否决针对伊朗的行动,在法律上亦被视为无关;同样地,伊朗声称要抹去以色列,在法律层面亦不构成即时威胁。
科特勒对此看法并不认同,本报亦持相同立场。他指出,如果仅从法律字面审视,伊朗将国际法条文作为掩护,既不公义,也不道德。他引用昔日法学教授的一句话:“联合国宪章不是自杀条约(The UN charter is not a suicide pact)”。
科特勒警告,伊朗构成七重威胁,包括:追求核武、国家支持煽动对以色列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资助国际恐怖主义、破坏中东稳定、在全球追杀异见人士、发动网络战,以及在国内高压镇压。任何一项都十分严重,合在一起更显示伊朗数十年来持续违反国际法,成为流氓政权。
如今,伊朗却毫不羞愧地引用自己长期蔑视的法律保护自己。
伊朗违法历史几乎从建国后不久开始。1979年11月4日,伊朗人闯入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扣押六十六名美国人为人质。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早已明确规定,大使馆具有不可侵犯性。然而,这场持续444天的人质危机,显然违背国际义务,况这只是伊朗蔑视国际法的开端。
多年来,伊朗追求核武并扬言消灭以色列,已故最高领袖哈梅内伊曾称以色列为“必须被消灭的癌症肿瘤”,以色列自然不愿坐视其核计划发展。
然而,国际法要求威胁必须迫在眉睫,才能构成合法先发制人行动。换言之,即便有人购买枪支、装填子弹或多次威胁开枪,国际法仍未必允许提前行动——只有当对方真正准备开火时,才算合法自卫。
而这正构成以色列及其盟友美国面临的困境:当威胁尚未迫在眉睫时,其时最容易阻止;但当威胁真正迫在眉睫时,可能已经太迟。
伊朗长期资助多个武装组织,包括黎巴嫩真主党、加沙哈马斯及也门胡塞武装,提供训练、武器及数十亿美元资金。若伊朗直接以导弹或战机攻击以色列,无疑构成战争行为。但现行国际法认定,只要伊朗未直接控制这些代理组织,就不被视为攻击方,这使以色列在面对伊朗间接战争时几乎无法援引自卫权。
伊朗支持的恐怖活动早已遍及全球,包括1994年布宜诺斯艾利斯犹太中心爆炸案,造成85人死亡、300人受伤。加拿大政府亦多次谴责伊朗,包括2012年正式将其列为支持恐怖主义国家,2022年认定其政权涉及系统性人权侵犯,2024年将伊斯兰革命卫队列为恐怖组织。
当前国际法体系形成于1945年,当时全球刚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避免再爆发战争成为最重要目标,因此国际法高度重视稳定,并对军事行动设置极高门槛。然而,过度追求稳定,有时反而助长不稳定因素,伊朗正是在这种制度下长期推行破坏中东秩序的政策。
从法律条文上看,国际法未明确允许因一国压迫本国人民、威胁消灭他国、追求核武或破坏区域稳定而对其发动攻击,但法律与道德并非完全重合。若国际法的结论是必须保护像伊朗这样的政权,那么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而不公的法律应该被改革,而不是被盲目遵守。
(资料图:美联社)T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