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的士司機前年8月在秀茂坪橫跨兩線在路中心超速駕駛,不慎撞上停泊在道路的穿梭巴士,導致的士上的兩名乘客受嚴重傷害。的士司機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辯方求情指司機駕駛時沒有使用電子產品等,法官練錦鴻直指案發時道路有不少死車停泊,被告非一時缺乏專注及判斷錯誤才導致意外發生,其駕駛時本就屬超速駕駛,萬幸兩名乘客沒有永久性傷害,終判處被告入獄15個月及停牌兩年,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非一時缺乏專注及判斷錯誤導致意外發生

67歲被告吳達俊,承認於2024年8月24日在秀茂坪順利邨道近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的士,引致馮姓男事主及高姓女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練官判刑時指,兩名事主均受嚴重傷害,男乘客受到創傷性腦損傷伴有複雜性面部骨折,須接受手術及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出院後須在家中休養,損失了共82日,萬幸兩名事主沒有受到永久傷害,惟須要按時到醫院檢查。練官直指,行車紀錄儀顯示被告在案發前4秒仍以每小時60公里的速度行駛,高於該道路的車速上限,而被告在太子道東行駛到順利邨道的途中,左線不時有車輛停泊在路邊,故被告在意外發生前,理應知道有駕駛者會將左線作為臨時泊車地點,被告不能以當時沒有期望左線會出現障礙物作解釋。

練官續指,被告當時在路中心行駛而沒有見到慢線有死車停泊,惟被告在駕駛的途中不時會有死車停泊路邊的情況,故被告非一時缺乏專注及判斷錯誤導致意外發生,更何況其駕駛速度高於法律上限,而被告危險駕駛的行為亦導致車上兩名乘客受頗嚴重的傷害,儘管被告並非故意為之,惟被告在轉線時理應觀察路面情況,其駕駛行為低於合格的駕駛者,念被告沒有類同的嚴重定罪紀錄,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及停牌兩年,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轉線撞停泊左線穿梭巴士致兩乘客重傷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1987年開始以的士司機為職業謀生,行車記錄儀顯示被告在案發前的5分鐘內仍是正常駕駛,被告在駕駛時沒有使用電話及電子產品,沒有播放音樂或開啟廣播頻道,亦沒有與他人交談,其雙手是放在軚盤之上,沒有做出令自己分心的行為,望法庭輕判。

案情指,前年8月24日晚上11時許,被告駕駛的士在尖沙嘴東接載了兩名乘客前往將軍澳,當時天朗氣清而車流稀疏,街燈運作正常。當被告沿著行車線沿順利邨道向秀茂坪方向行駛時,路面有兩條行車線,訂明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其後,被告嘗試由左二線轉線至左一線,惟被告沒有完成轉線,其車輛橫跨在兩條行車線中間行駛。當時一輛穿梭巴士停泊在左一線內,靜止不動,惟被告在沒有減速的情況下撞上穿梭巴士的右邊車尾,被告當時的駕駛速度為每小時60公里。

意外發生後,乘搭的士的兩名乘客均受嚴重傷害,男乘客受到創傷性腦損傷伴有複雜性面部骨折,肋骨、脊椎及右肩胛骨亦有多處骨折,須在深切治療部治理及接受手術,及後留院40日,獲發病假共82日。女乘客的左肩擦傷、右脛裂傷、左邊骶骨骨折,留院4日後出院。同月28日,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案發時無留意有死車停泊在順利邨道左一線,聽到車上兩名乘客大叫時,才注意到該車輛。

案件編號:DCCC433/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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