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67岁雷姓男子,五年前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接受“达文西”机械臂辅助手术切除肝脏恶性肿瘤,惟手术未能完全清除肿瘤,需在18日后进行第二次开腹手术。病人最终在术后两年不治。家属质疑院方手术失误,事后广东省医学会作出鉴定,裁定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院方须负主要责任。

家属:信机械臂精准

事主雷先生的妻子郑女士忆述,丈夫于2021年4月体检时发现肝脏有结节,辗转到港大深圳医院求医,确诊恶性肿瘤。当时肝胆胰外科一名纪姓医生建议,可使用“达文西”机械臂进行微创手术,并称其定位精准为最大优势,家人遂决定在该院治疗。

机械臂切除肿瘤不全,二次手术后病人两年后亡。
机械臂切除肿瘤不全,二次手术后病人两年后亡。

 

机械臂切除肿瘤不全,二次手术后病人两年后亡。
机械臂切除肿瘤不全,二次手术后病人两年后亡。

 

事件被裁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院方须负主要责任。
事件被裁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院方须负主要责任。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主刀医生曾涉切除七旬妇五器官致死,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主刀医生曾涉切除七旬妇五器官致死,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港大深圳医院。
港大深圳医院。

 

2021年5月6日,雷先生接受“机械人辅助肝S5楔形切除术”,手术历时近5小时,较院方预计的1小时长。术后医护人员告知家属手术“非常成功”,惟病理报告其后却显示,雷先生需再度入院,并在首次手术后第18天,即同年5月24日,接受第二次开腹手术“右肝前叶切除术”。

雷先生在往后两年多番进出医院,郑女士为筹措医药费更不惜卖楼,惜最终其丈夫延至2023年12月27日病逝。

院方:癌细胞扩散与首次手术无关

雷先生家属认为,院方在首次机械臂手术中存在严重失误,未有完整切除肿瘤,且在知情下未及时安排第二次手术,导致癌细胞扩散,质疑主刀医生不具备操作机械臂的资格。

院方则辩称,诊断及手术指征明确,首次手术未能完全清除肿瘤是病人自身疾病特点及当今医学技术所限,属于难以避免的情形,不属医疗事故。院方强调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病人的病情复发及扩散与首次手术无因果关系。

鉴定:未做冰冻病理检查

深圳市卫健委于2025年11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指出,院方存在两大医疗过失。首先,在首次机械臂手术中,手术定位欠精准,且术中未进行“冰冻病理检查”,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肿瘤遗漏,导致病人需接受二次手术。其次,术后病理报告已提示病人有高复发风险,但院方仅在出院医嘱中建议“一个月后门诊复查”,建议过于简单。

专家组认为,院方的医疗过失与病人需接受第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25年12月22日,省医学会出具结论,裁定该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主刀医生曾涉切除七旬妇五器官致死

据悉,为雷先生主刀的纪姓医生,过往曾涉及另一宗严重医疗事故。2018年,一名77岁张姓老妇因胆管轻度扩张,由该医生主刀进行“全胰切除术”,术中其胃、十二指肠、胰腺、脾脏、胆囊等五个器官被完整切除,老妇在术后三个多月去世。

该案经司法鉴定及法院审讯,深圳市中级法院在2023年11月终审裁定,院方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选择不妥及未充分沟通下,侵害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家属赔偿约63万元人民币。

及后,深圳市医学会于今年3月就张老太的个案进行鉴定,结论为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惟医方仅负次要责任,家属对此表示不服,拟申请重新鉴定。

内媒记者本月14日向港大深圳医院查询,职员表示两宗事件仍在处理中,但院内已查无纪姓医生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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