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除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也明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規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鑑於被處以死刑判決的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也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類判決的評議內容至關重要,但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的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10年,導致業經判處死刑的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的執行。
立院司法暨法制委員會討論時,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提出修正動議,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定義何謂「被害人」。
三讀條文規定,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所謂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3款的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此外,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