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本報資料照片


賴清德總統指定被立法院否決人事案的檢察官徐錫祥為「代理檢察總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晚發出四點聲明,指定甫經國會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欠缺民主正當性,恐創憲政惡例,不得不表達反對意見,呼籲賴總統收回成命,建請相關機關推動修法以完善制度缺漏。

司改會指出,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今年5月7日屆滿,賴清德總統3月13日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徐錫祥為檢察總長。5月5日立法院於否決本次人事案。隨後,總統就本次懸缺人事,仍指定徐錫祥檢察官為「代理檢察總長」。據報載,法務部已於5月7日正式收到總統府指定代理公文。

就此,本會聲明如下:

一、指定被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等同變相架空人事同意權。


二、將「代理制度」作為政治籌碼,將損害檢察公信。


三、總統指定代理缺乏法律依據,存有高度適法性之疑慮,制度上有檢討必要。


四、指定甫經國會否決者代理檢察總長,欠缺民主正當性,恐創憲政惡例。

根據上述理由,本會呼籲賴總統收回成命,並建請相關機關推動修法以完善此一制度缺漏。

司改會認為,總統指定遭立法院否決的人選代理檢察總長,已架空了「國會同意權」的制度。從國會的角度來看,這是將「代理制度」作為一種政治籌碼,有逼迫國會不得不接受的效果。總統若透過「指定代理」繞過國會審查,等同於在憲政體制上開後門,讓總統能單方面決定檢察體系的領導者。司法院表示,無論如何都不應以損害檢察公信、破壞國會人事同意制度為代價。

司改會提出,檢察總長任期屆滿時,如何指定代理人?是否得由總統指定?現行法律皆無明文規定。法務部對於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見解之適法性,容值商榷。應就檢察總長職能、提名程序未盡完善等問題,進行制度檢討。

司改會指出,總統指定代理檢察總長之人,甫經國會否決的檢察官代理,恐有創造刻意規避國會人事同意權惡例之虞,存有高度欠缺民主正當性的疑慮,為維護民主憲政,不得不表達反對意見,呼籲賴總統收回成命,撤回指定徐錫祥為代理檢察總長之決定,切勿因一時之政治紛爭,造成檢察體系公信力及憲政民主之長久傷害。




Source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