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周毅剛涉嫌前年在警察總部三度非禮一名女同事,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周否認控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供稱前年11月,被告在聚會期間摸她的臀部,貼近她的耳邊「佢話佢鍾意我,俾佢摸得唔得」,及「今晚喺度陪我好唔好」。事主拒絕後,被告捉住她的手放在褲襠,並再次在她耳邊稱自己「扯旗」,事主表示「唔想知」,被告之後再摸事主的腰及臀。事主感到害怕,並不斷向身旁的人移動,她不敢有太大動作,「就係唔想引起全部人嘅注意,但希望隔離嗰個幫到我」。

被捕警誡下稱「我無嘢講」

49歲男被告周毅剛,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他今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修訂及新增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19日,在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猥褻侵犯女子X;以及同年11月1日在警察總部41樓會議室及41樓總務室猥褻侵犯X。

承認事實指,被告自2023年4月起駐守警務處支援部。於涉案時間,被告的辦公室位於警察總部41樓4131室,X為支援部行政主任,是被告的下屬,她的辦公室位於警察總部41樓總務室。2024年11月1月下午約4時半,支援部於會議室進行聚會,出席者包括被告、X等人。X於同年11月4日報案,翌日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稱「我無嘢講」。

X今以視像形式作供指,她於2021年加入政府,2023年加入警察支援部。她指被告是她的上司的上司,她工作上主要與高級行政主任交流,甚少與被告接觸,私下也無聯絡。

辦公室門外遭拍臀不知所措

X憶述前年6月19日的非禮事件,她當日在辦公時間站在被告的辦公室門外,與被告的秘書傾談,突然感覺到有人拍她的臀部一下。X四處張望見無人,突然被告在她的左邊出現,被告應是想進入辦公室。X形容拍的力度正常,感覺是被人以手掌拍,因手背應會感覺到關節位,而接觸面的弧度似手掌。X續指當時站在走廊位置,約有一個半身位寬。

被拍臀部後X感到震驚,不懂如何反應,「唔知係特登定唔小心」,她不敢有過大的反應,擔心其他人會看過來。她指被告其後無特別反應,走近詢問X與秘書正談論甚麼,X當刻仍「process緊」發生的事,又指被拍的力度不小,正常人如果不小心碰到女士,應會表示不好意思。「我又唔敢亂咁懷疑阿SIR,所以糾結緊」,X隨後返回自己的座位並將事件告知同事。

聚會上遭被告捉手放褲襠

X憶述2024年11月1日下午約4時半,支援部於41樓會議室舉行聚會,期間她站在近窗邊位置,身後有電視,她的右邊站著其他人。突然被告走至X的左邊,她隨即感覺臀部被人觸摸,她向右邊移動以引起他人注意。X續指被告貼近她耳邊稱「鍾意我」、「俾佢摸得唔得」,X回應「唔好」。惟被告繼續表示「跟我好唔好」、「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乖啦,俾隻手我」等,X均拒絕。 

隨後被告捉住X的手放在他的褲襠,X的手掌隔著褲碰到被告的私人部位,她即時縮手,被告稱自己「扯旗」,X表示「唔想知」並繼續移開。她指被告之後摸她的腰及臀,及嘗試從她右邊腋下伸手向前欲摸胸,但X夾緊手臂以阻止。X形容由整個過程歷時數分鐘,她感覺非常害怕,不知如何逃走,同時「唔想太大動作,唔想尷尬」。

在場女警詢問X是否不適,二人隨即離開會議室。X回到辦公室冷靜,突然被告入內坐在她旁邊,被告靠近X並阻擋出口,問X「可唔可以俾佢錫」及「今晚喺度陪佢好唔好」,X大聲拒絕。X之後表示不適,需要去洗手間,被告讓出通道,X離開時感覺到被告的手碰到她的膝蓋,看到被告微微傾身向前,狀似想抱她。X當時「乜都無理直接衝去門口」,見到3名女警,其中二人帶情緒激動的X到洗手間,X隨即哭訴事件。在女警陪同下,X取回手袋並離開,她在電梯大堂將會議室發生的事告知女警。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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