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遏止非法採取土石,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法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針對意圖營利者,增訂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最高處無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同時強化沒入機制,阻斷違法擴大。
「高雄美濃大峽谷」案引發輿論譁然,經濟部去年底著手修改「土石採取法」第36條,加重處罰。根據修法草案,修法處罰的行為人,不限於實際從事採取土石行為者,也包含參與的地主、僱主、駕駛及相關人等,均得法重罰。
經濟部指出,過去罰則讓部分違法行為人認為即使遭到裁罰仍有利可圖,導致盜採行為持續發生,不僅破壞國土資源,更衍生公共安全風險。此次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具備「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三大效益,
修正重點共三項,第一,精準打擊不法牟利,增訂刑責加重處罰。除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外,針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罰金。
第二,即時沒入(沒收)違法工具,有效阻斷不法行為。查處機關裁罰時,得當場沒入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立即阻斷違法持續擴大;對於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其使用的相關設備及車輛,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提高違法成本並防止再度流入不法用途。
第三,確立整復規範,促進環境安全恢復。違法場址整復使用的物料、實施方法及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訂定,確保全國整復執行標準明確一致;並明定整復過程不得使用廢棄物,防堵二次污染,守護國土環境安全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