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法法庭今判決最高法院1940年的判例違憲,但修正前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可分」原則則合憲;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發表不同意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案無論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都不符法定受理要件,並呼籲大法官應恪守制度分際,避免過度擴張憲法審查機制,甚至異化為特定個案取得空前絕後例外救濟的途徑。
三大法官指出,不論程序要件,本件爭議的實質也僅是原始原因案件中,最高法院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未經檢察官上訴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的法律見解問題,尚非法規範本身的違憲性問題。
蔡宗珍等大法官認為,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所定上訴不可分原則,是建構於單一性案件「一訴一判」的制度邏輯,並與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原則彼此連動,具有維持裁判一致性、避免割裂審判、防止重複處罰的制度功能,難以認定牴觸憲法訴訟權保障。
三大法官指出,具體適用範圍則取決於單一性案件的認定及效力範圍,本質上屬法律解釋與適用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即是透過法律解釋方法而變更先前實務見解之一適例。
三人認為,刑事訴訟制度的具體設計,包括上訴範圍及效力的界定,原則上屬立法機關的制度形成範疇;而修正前刑訴法規定所稱「有關係之部分」,則繫於單一性案件的認定,本質上屬法律解釋與適用問題,相關法律見解歧異,仍得由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予以統一,無涉違憲問題。
蔡宗珍等人認為,刑訴法已修正多年,原實務見解早已無繼續適用的空間,而修正後的程序規範,原則上也無從回溯適用於已確定的案件,否則將動搖既判力、裁判終局性及法安定性。
最後,三大法官呼籲,憲法審查制度有其界限,大法官應恪守制度分際,避免憲法審查機制過度擴張,甚至異化為特定個案取得空前絕後例外救濟的途徑,而侵蝕既有審判體系的權限配置與運作秩序,並危及法安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