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劉錦勝受聘為旺角國榮大樓進行維修工程,惟維修工程及消防工程出現嚴重延誤,業主向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投訴,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裁定他專業失當及未盡專業責任,行為有損專業聲譽,按例作口頭訓誡,以及除名半年緩刑一年。劉錦勝不服裁決提上訴,指他未直接參與維修工程,亦不承認有專業失當或疏忽。高等法院上訴庭今頒判詞指,研訊委員會的裁決正確無誤,刑罰合理並合乎比例,適當地反映其失當的嚴重性,駁回其上訴,維持原有裁決及刑罰。

劉錦勝公司接維修工程但未按合約完成

上訴人劉錦勝(Lau Kam Sing Dickie)為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的創辦人、董事總經理及股東,裕基在2012年7月31日受聘為旺角國榮大樓維修工程顧問,為維修工程提供專業意見及進行工程監督,該維修工程獲市區重建局「樓宇更新大行動」資助,裕基亦需協助業主申請資助。雙方簽訂維修工程合約及消防工程合約,金額約為265萬元。業主投訴維修工程出現嚴重延誤,導致市建局扣減資助近97萬元,消防工程更在簽約後近5年仍未開展,劉亦一直不回覆業主,業主最終在2018年終止消防工程合約。

研訊委員會裁定劉錦勝工程延誤監督不足

業主於2020年向建築師註冊管理局投訴指劉錦勝專業失當,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其後裁定劉錦勝專業失當,包括工程監督不足、消防工程嚴重延誤、保險費用計算錯誤、未有行使追索保證金的責任、提交虛假或不完整資料、面積計算錯誤、招標程序建議不當、一直未回覆業主查詢,違反《建築師註冊條例》。研訊委員會按例處分:口頭訓誡、除名半年緩刑一年。

上訴指不存在專業失當或疏忽

劉錦勝提出16項上訴理由,指他從未直接參與維修工程,力陳維修工程由專業團隊管理,不認同自己有任何專業失當或疏忽。上訴庭認為劉錦勝成為公司董事,對維修工程負有最終責任,不能以團隊分工為由推卸責任,而他未有履行監督責任,亦在工程尚未完成的情況下簽發竣工證書,導致工程延誤及業主資助受損。上訴庭認同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研訊委員會的裁決,劉錦勝的失誤實屬專業疏忽,口頭訓誡、除名半年緩刑一年的處分亦合乎比例,既可反映其專業失當的嚴重性,亦兼顧公眾利益及建築界專業聲譽。

上訴庭:委員會裁決正確無誤刑罰合理

上訴庭強調研訊委員會在事實裁定及紀律制裁判斷方面具備專業判斷,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原則上錯誤,否則上訴庭不會干預其判決。上訴庭裁定研訊委員會的裁決正確無誤,刑罰合理屬適當並合乎比例,故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劉錦勝2016年曾參選選舉委員會界別選舉

根據劉錦勝的Facebook資料顯示,他為香港大學建築學院哲學博士、香港大學建築策劃管理碩士、香港大學建築學士,2016年曾參選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另根據法庭文件,劉錦勝因借貸800萬未還,2019年被頒令破產。

案件編號:CACV108/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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