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政治獻金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下午2點30分宣判,柯文哲下午抵達台北地院。記者季相儒/攝影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政治獻金等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今下午2點30分宣判,柯文哲下午抵達台北地院。記者季相儒/攝影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容積率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案,羈押1年後以7000萬元交保,目前以電子腳環科技監控。台北地方法院今依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背信罪判決柯文哲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審判長宣判後指出,1500萬元部分是供述證據,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沒有補強證據下,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合議庭審理11名被告,除柯文哲外,另有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並宣告緩刑3年;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判刑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都發局前局長黃景茂判刑6年6月。

另外,台北市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被依公益侵占、背信罪判刑4年6月;前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被依公益侵占、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憑證罪判刑2年4月;會計師端木正判刑1年;應曉薇的顧問吳順民、威京集團前財務經理張志澄均判決無罪。

審判長江俊彥於宣判主文結束後,表示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行、收賄罪,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1500萬元部分是供述證據,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156條之2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沒有補強證據下,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記者王宏舜/攝影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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