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今日指出,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廣播電視法」, 修法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類,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產生執法爭議,卓決定不副署「廣播電視法」修法。
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系統經營者,立法院接連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針對「廣播電視法」修法,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本次修法內容所涉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卓榮泰先前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相類。
李慧芝指出,考量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之限制及監理應有一致性規範,符合憲法上平等原則要求,是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所生的執法爭議,乃至違憲疑慮,卓榮泰基於憲法賦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權,就本次廣播電視法三讀條文不予副署。
截至目前為止,這已是卓榮泰第五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法案,共累積八案,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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