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大樓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黨產,追徵十一億餘元,國民黨提告,更一審判撤銷黨產會處分,黨產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駁回黨產會上訴,認定黨產會對國民黨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土地及建物,並未釋明,判國民黨勝訴確定。
國民黨表示,此一判決再次證明,黨產會過去多年以政治目的操作、濫行處分的作法,終究禁不起司法檢驗。黨產會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暫未回應。
黨產會二○一八年七月廿四日認定,國民黨取得台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的建物,是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取得的財產,因土地已被移轉他人,原建物也被拆除而無法返還,處分從國民黨相關財產追徵價額十一億三九七二萬九九五六元。
國民黨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何計算追繳的財產價額以及認定是不當黨產,有再調查必要,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國民黨購買原中央黨部的土地、建物,後來拆除原建物,一九九八年間重建為後來的建物,二○○六年賣給張榮發基金會,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申報,土地及建物在二○一六年八月十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當時,已屬張榮發基金會所有。
更一審判決指出,國民黨一九九○年承購土地及原建物,沒有恣意壓低價格,難認有「交易顯不相當之對價」之情,且黨產會對如何認定國民黨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更未見敘明,撤銷處分。
黨產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黨產條例二○一六年八月十日公布日已非政黨等申報義務人的財產者,除非有違反申報義務得推定為不當黨產外,必須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方式取得,才能推定。
判決指出,國民黨原中央黨部土地及建物於黨產條例公布前,已由國民黨轉售予張榮發基金會,不屬國民黨、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所有,且已依黨產條例申報。國民黨向當時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購所支付的對價,土地部分是按國有土地地價區段加成計算標準表,以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兩成;原建物部分,是按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的價額計算。
法官認定,黨產會未敘明國民黨究竟是如何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的方式取得土地、原建物;因此,土地及原建物不是不當黨產,黨產會不得直接經聽證程序認定為不當黨產,再對國民黨追徵價額。
合議庭認為,黨產會原行政處分於法有違,更一審撤銷原處分無違誤,維持更一審見解,駁回黨產會上訴,判國民黨勝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