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政府上周四按《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7月8日開庭處理充公令事宜。
違《香港國安法》32條犯罪得益應予沒收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黎智英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精心策劃又早有預謀,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削弱中港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並多次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進行敵對行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黎智英被判監禁20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政府:藉申充公令切斷危害國安罪行資金鏈
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發言人亦指,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提出的充公令,旨在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相關人士、同謀或代理人繼續利用其財產從事危害國家安的不法行為和活動,藉此切斷資金鏈,削弱其再犯能力。
政府早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的罪行相關財產,今年2月亦已預告會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案件編號:HCMP518/2026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