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公局南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被發現於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計823萬元,被檢調發現錢就放在宿舍,還裝在牛皮紙袋、鳳梨酥禮盒中。監察院表示,賴榮俊於任職期間收受廠商賄賂,並洩漏採購秘密資訊,違失情節重大,通過對其彈劾案,並送懲戒法院審理。
曾獲模範公務員的賴榮俊,為營造廠商護航長達9年,黃姓投標廠商藉此組成圍陪標集團,3年內得標30件高公局工程,獲取不法利益逾8億6000多萬元。彈劾案文指出,賴榮俊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權力與機會,收受廠商賄賂,並違背職務洩漏採購秘密資訊。先前檢調搜查時,還發現接受賄賂的現金,就放在宿舍並裝於牛皮紙袋、鳳梨酥禮盒中。
彈劾案文說明,賴榮俊除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共計723萬元;還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在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旋即運用其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的處理方式;最終,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而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另外,他還利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人款項,且於109年及110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彈劾案文表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持,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監察院並已於3月5日審查通過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