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主任去年4月至7月期間在網站上以情敵之名,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並去信威脅2間傳媒刊登報道,否則會摧毀或損壞屬於傳媒辦公室的財產。涉案43歲男子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等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斥被告以縱火威脅傳媒就犯,對新聞工作者構成壓力,損害新聞自由,而被告現時面對的困境,正是他欲加與情敵的景況,實屬咎由自取及自食其果,判處他監禁1年。

求情指犯案純為報復情敵無煽動意圖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社會保障主任,其表現遠超優秀的公務員,不少市民讚揚被告耐心聆聽、細心講解不同津貼,更指被告深得民心,希望能以被告作為培訓員工的藍本,被告以市民的最大利益著想,是政府的重要資源。辯方續稱,被告對自己的工作有熱誠,案發後已深感後悔,精神科報告顯示患躁鬱症,抑壓過往的精神傷害,導致被告做出不符合性格的事情。被告經適當的治療後,已疏導壓力及情緒,望法庭輕判。

蘇官引述書面求情指,被告自2018年起任職二級社會保障主任,兼職賽馬會投注部,其工作表現卓越,惟因私人感情糾紛,欲報復情敵而犯案,沒有煽動的意圖。而3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患適應障礙,曾有自殺念頭及失眠,壓力源於工作及情感創傷。案發後,被告已失去工作,無力償還按揭而須賣物業,其重犯機會低。

官斥被告多番嫁禍事主終自食其果

蘇官判刑時指,涉案網站展示示威者揮動「光時」旗幟,此句子在2019年時常見的口號,示威者用作挑戰國家主權及以暴力分裂國家等。而網站售賣「願榮光歸香港」的產品有高度象徵性,受益亦用於為潛逃者籌募經費。儘管傳媒不會盲從被告的指示而公開發布網站,惟被告的舉動仍公然地對社會發起挑戰。被告以縱火之舉威脅傳媒就犯,令收件者感到恐慌,警方亦要動用人力物力防範,被告此舉明顯對新聞工作者構成壓力,損害新聞自由。

蘇官另斥,被告在網站上列出X的電話號碼等,明顯是企圖陷害X,被告在2016年至2018年多次對X進行惡作劇,並作出對X的失實舉報及寄信紙紮公仔,反映被告的犯案背景及動機,明顯是想將罪責嫁禍於X,顯示被告的行為具計劃性,令X成為警方的調查對象,並因此事被捕,對X的家庭造成精神壓力。若被告的污衊行為沒有被識破,會對X的生活及工作影響深遠。儘管被告現時面對困境,惟被告不斷對X作針對性的報復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舉動,現在的後果是被告欲將罪名加於X的結果,被告現時的處境實屬自食其果及咎由自取,終判處他監禁1年。

兩傳媒收恐嚇信以「燒報館」威脅刊登指定報道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6月7日向兩間傳媒郵寄同一內容的匿名恐嚇信,警告傳媒需按指示刊登一則報道,否則會縱火燒毁相關傳媒辦公室「你地真係好大膽,上次我叫你地幫我刊登嘅文章完全無做過。我警告你地,今次一定要同我免費刊登呢則報道,否則我會嚟燒咗你間報館」。

報道內容涉及一個網站,網站內聲稱以優惠價錢發售一些「願榮光紀念品」,包括月曆、鑰匙扣及音樂盒,聲稱須籌募經費,用作支援違反《香港國安法》而竄逃海外並被警方通緝的逃犯,亦支持向外國政府要求制裁香港官員及法官的活動,網站含用作支付費用的轉數快戶口及聯絡電話。一名中國日報(香港)及兩名星島新聞集團員工收到恐嚇電郵後,隨即報警求助。

警調查發現被告假冒情敵之名發煽動訊息

警方在接獲傳媒求助後,於去年6月19日按網站上的聯絡電話向男子X發起調查,X在警誡下否認干犯上述行為。X透露,自己明顯是遭妻子的前男友、即被告污衊。X解釋,自己與妻子在2015年9月拍拖,惟在12月分手後,妻子與被告曾短暫拍拖數月,及後X與妻子重修舊好並結婚。

ICAC後來接獲投訴指X「呃病假」、在兒子誕生後收到紙紮公仔、及X的照片在香港討論區出現指稱X「搞別人妻」。警方在去年8月拘捕被告,在其手機及住所單位內的電腦發現涉案內容,被告曾發送內含X姓名及電話號碼的電郵,內容包括「不惜殺警都要將黎智英救出」、「無條件釋放黎智英」、「殺死李家超」及「推翻23條立法」等。

被告承認發布煽動刊物及威脅摧毀財產共4罪

43歲男被告謝震斌,報稱社會保障主任,承認1項明知而發布或複製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及3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首罪指被告於2025年4月19日至7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複製該刊物,即一個網頁,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3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被告於或約於2025年6月7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向2間傳媒中的3名事主威脅會摧毀或損壞屬於中國日報(香港)有限公司及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令事主們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

案件編號:WKCC5452/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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