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施駿興2008年任小學話劇導師助手結識11歲女學生,兩年半後2人發展成情侶關係,施駿興在天水圍單位內與女童性交。經審訊後,施被裁定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他另涉非禮則獲判罪脫。法官陳廣池今於區域法院判處施駿興即時入獄2年半。

控方將就非禮罪提上訴

39歲被告施駿興,被控於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當時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他另涉於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當時11歲的X,該罪早前裁定不成立。

陳官今判刑時,提到控方就被告非禮罪脫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重申這不會影響本案判刑。

求情指施駿興對社會有貢獻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沒有案底,他在2024年當選元朗區議員,對社會有所貢獻,涵蓋文化、演藝和元朗區內民生項目等,而被告在案件審訊期間仍繼續履行其區議員職責。由於案件引來傳媒和社會大眾關注,被告相信其政治生涯已終結,他在演藝界的功勞毀於一旦,日後須另尋人生目標。

辯方又指,本案唯一加刑因素是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但被告沒有在X的體內射精,而X自願與被告性交,案發後兩人感情更甜蜜,至2012年才分手,後來X也正常工作和與異性發展。被告並沒有孌童癖,事後再沒有與年幼女性發展類似關係。

官指品格良好的人面對情感也有不同面貌

陳官引述案例,指法庭對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及表達社會大眾的不齒,並抒緩事主和家人所受冤屈。

陳官指,案發時X與被告熱戀,X在2月14日情人節寫給被告的便箋上寫有愛被告「一百個世紀」。雖然辯方呈上了9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妻子、牧師、立法會議員和元朗區巿民等,指被告品格端正、長期服務社區和家中支柱等,但就算是一個有良好品格和對社會有貢獻的人,面對情感和戀情時,也可以有不同面貌。

報告指X得悉被告有新戀情後出現創傷後遺症

根據法庭早前為X索取的創傷報告,心理專家指X「半推半就」與被告發生「第一次」,X「把自己交給對方」,一心以為被告日後會是她的婚姻對象和一生伴侶。X事後沒有把事件告訴他人,令她感到無助和痛苦,她後來得知被告有新戀情,更令她難以接受,X以為「失去處女身」等同「與被告長相廝守」,這令她「滑落最黑暗的時期」。X失去動力和有自殘念頭,她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徵狀,對異性關係失去信心,專家建議她接受心理治療。

陳官指,被告明顯利用X情竇初開,以「白色情人節」作藉口得到X初夜,而且被告並沒有預備安全套,即使辯方求情指他沒有在X體內射精,除了懷孕風險,仍有傳染疾病風險。

官指被告已婚亦非沒有重犯機會

縱使辯方稱兩人事後感情更甜蜜,但陳官指有了更親密的關係,雙方更温馨和甜蜜是自然不過。陳官又指,辯方稱被告沒有重犯機會,這說法是「一廂情願」,即使被告已婚和婚姻關係良好,也非沒有重犯機會,正如被告自辯時也供稱他因為一套電影而想起前女友,便向X提出分手。

陳官指「愛戀可令人雙眼蒙蔽,欲念可使人跨越紅線」,案發時X已「墮入情網」及離不開被告,她自願配合被告,「甘心以處女身討好被告」。考慮到X當時13歲,雖然相關被告並非刻意等到X年滿13歲才犯案,但X年齡愈接近「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行的門檻,案件則愈嚴重,否則立法機關也不會把該罪最高刑罰訂為終身監禁。

對X創傷隻字不提顯然沒有悔意

陳官續指,雖然不能把被告視為「愛情騙子」,但不出一年,被告便以藉口提出分手,對X的創傷不言而喻,而且被告本人並沒有親自撰寫求情信、以表達其悔意和歉意,而辯方求情也對X的創傷隻字不提,雖然沒有悔意非加刑因素,卻令減刑機會相對減少。

陳官又指,辯方求情信指被告對社會有貢獻、甚至有人形容為「正面的生命導師」,但從被告對X的言行,他和X初相識時的合照,白色情人節和分手時提的藉口,這些例子都顯示出被告當時的品行有所不同,而被告案發後的社會貢獻並不能作為求情理由,否則對事主不公,亦是挑戰社會公義精神,終判囚2年半。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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