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時任男警員承認6年前申請按揭貸款時,向銀行訛稱物業用作自住,惟實際出租逾2年,騙取逾460萬元按揭貸款,出租期間收逾30萬元租金。男警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2項欺詐罪,另與母親同被控的2項串謀詐騙罪則獲撤回。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判刑至6月25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黃達穎,承認兩項欺詐罪;他與母親陳雅秋同被控的2項串謀詐騙罪則獲撤回。案發時黃達穎是一名警員,他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00萬元購買涉案九龍振華道50號樂雅苑F座某室一個住宅物業。黃為此分別向匯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

簽確認書謊稱物業自住實為出租呃按揭貸款

匯豐銀行於同年8月3日向黃達穎解釋自住規定後,他以債務人身份遞交按揭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450萬元,按揭成數為9成。按揭保險計劃規定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同月21日,匯豐發出按揭貸款確認書,當中列明貸款金額及債務人責任,黃其後簽署該確認書。黃於10月簽署借款人聲明書,並確認他明白自住規定,同月獲發港幣4,635,000元按揭貸款。

黃達穎獲發貸款前,曾與友人討論涉案物業的租賃事宜,他亦披露目標租出物業一至兩年。黃於同年12月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姓勞女士簽署臨時租約,勞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間租用並居於涉案物業。水費單應黃的要求以他的名字登記,黃不時收取水費,勞於2023年4月遷出該物業。在租賃期間,被告共收取租金305,500元。2024年5月14日,黃達穎在拘捕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ESCC314/2026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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