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會長、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特別是行政長官就國安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的界定機制。她指出,此項機制屬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能細化程序並提升法律的穩定性與透明度,而被告的辯護權及各項訴訟權利亦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長官發證明書屬普通法確立原則
陳曼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香港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完全一致。她重申,證明書僅用於界定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絕非代替法庭判案,被告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附屬法例僅細化程序 保障公平聆訊
陳曼琪引述終審法院多項判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 (2021) 24 HKCFAR 3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巧兒 (2021) 24 HKCFAR 417》,以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d)條,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早已清楚涵蓋香港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時,《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亦已清晰賦予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權力。
她分析指,是次附屬法例的制訂並無改變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實體法律,清晰說明界定「香港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細化程序令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為透明及具穩定性。
陳曼琪重申,附屬法例針對的仍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士將繼續享有獨立司法審判的公平聆訊權利。事實證明,自相關法律實施以來,香港的社會、經濟及民生發展均更為向好,一般市民的生活並不受影響。